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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帐款审计的实质性程序
网友      编辑:德仔   图片来源:网络
1.获取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   注册会计师在对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实质性测试时,通常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或自行编制应付账
1.获取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
  注册会计师在对应付账款余额进行实质性测试时,通常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或自行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以确定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账款的数额与其明细表是否相符。
  2.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进行分析并作必要的重新分类。
  审计人员应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对应付账款明细余额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存在负数余额;是否将本应在 “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核算的账项一并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如存在此类问题应作重新分类处理。
  3.函证应付账款。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连续委托审计的企业,且存在审计程序得到较充分实施时,对应付账款可采用替代审计程序,或主要依赖于分析性复核。在外勤审计工作日,应对回函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查明差异的原因,并作出调整。
  4.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是应付账款实质性测试程序的重要补充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低估应付账款。在审查企业有无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和采购人员,查阅资金预算、工作通告单和基建合同来进行。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上述程序发现某些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应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然后视其重要性决定是否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5.抽取未能函证、期末余额变动较大以及函证未果的明细账户进行替代测试。
  6.检查应付账款是否已在会计报表及附注中得到恰当披露。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的账龄分布情况;
  (2)对主要债权人按负债金额由大到小列示;
  (3)与应付账款有关的诉讼纠纷及其潜在影响;
  (4)对关联企业的应付账款。
  7.向企业管理当局索取有关负债说明书。
  这种说明书虽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能有效地提醒企业管理当局应对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负有主要责任,使他们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及其他管理责任。
[编辑]案例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刚在审计大华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将近结束时,大华公司财务主管提出不必抽查2001年付款凭证来证实2000年度的会计记录,其理由如下:2000年度的有些发票因收到太迟,不能记入12月份的付款记账凭证,公司已经全部用转账分录入账;年后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抽查;公司愿意提供无漏记负债业务的说明书。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吴生审计新兴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支付已有3年账龄的欠A公司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项不计,下同),经与债权人协商,并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同意以新兴公司生产的产品总成本6万元用于抵偿上述债务。双方已在本年度履行了债务重组协议,但新兴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李文在审计H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年以上账龄的应付账款——A公司600万元。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和询问有关业务人员,未能取得充分审计证据可以证明此款项的业务性质,无法判定负债的存在性。
  案例四:注册会计师吴生在审计新兴公司“应付账款”时,发现:该公司于12月28日购入的G货物50万元,已按规定纳入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进行了实物盘点。但卖方发票于次年1月5日才收到,并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了账务处理,本年度无进货和相应负债记录。
通过对案例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张刚在执行抽查未入账债务程序时是否可以因客户已利用转账分录将2000年迟收发票入账的事实而改变原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因客户愿意提供无漏记债务说明书而受影响?可否因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取消或减少审计程序?
  1.委托人对迟收账单以转账方式入账,简化了注册会计师对未入账债务的抽查,也减少了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抽查2001年度付款记账凭证。这种抽查与委托人自信十分完整、正确的报表们需审核的理由是相同的。
  2.客户提供的无漏记债务说明书不能作为正当审计程序,仅提供给注册会计师额外的保证,作为内部证据,其证明力较弱,故无法减轻注册会计师应抽查的责任。
  3.如果注册会计师已查明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的独立性,并且已抽查了未入账的债务,在和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其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并审阅其工作底稿后,注册会计师可减少本身拟进行的未入账债务抽查工作,绝不能取消抽查工作。
  4.注册会计师审查未入账债务,还可以通过如下途径:
(1)未归档的购货发票;
(2)客户以前年度未曾核定的所得税结算申报表;
(3)与客户商讨;
(4)客户管理当局的声明书;
(5)与上年账户余额相比较;
(6)期后对期内相关付款的审核;
(7)现有契约、合同、议事录、律师的账单和信件往来;
(8)主要供货商的信件往来;
(9)抽查截止日期的有关账户,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而案例二则涉及到债务重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为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处理应是:
  (1)将审验情况提请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充会计处理,并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额进行调整;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处理调整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为确认被审计单位负债项目的存在,审计人员必须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案例三发现的审计问题,注册会计师除查明经济业务性质,获取对方确认性的询证回函外,必要时应补充替代审计程序(追索原始凭证及经办人员的事项说明、通过函证取得对方相应的证明等)。如通过上述这些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则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还应注意到,与资产类项目审计比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负债类项目时,侧重阻止企业低估负债的问题,低估负债经常伴随着低估成本费用,达到高估利润的目的。负债类的低估往往是藏匿凭证,不会留下确凿的证据,增加审计难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负债类项目时,应设计一些特殊程序来查找未入账的负债情况.
本文作者:网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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